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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6-18


临政通告〔2012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更好地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现就我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自201251起至20151231日止。

       二、禁猎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禁猎物种: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鸟纲、兽纲的所有种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四、在禁猎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如因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禁猎物种作相应调整,并采取应急措施。

       五、林业、工商、森林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野生陆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购买、使用狩猎工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通过非法运输、收购等途径流入养殖及经营场所。

       六、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等违法行为的,有权检举和控告(检举和控告电话:37373573722262)。

在禁猎期内,如有违反本通告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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