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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11-11


       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建立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适应全市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年度考核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以绩为主的原则;

       3.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

       4.个人、单位关联考核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一)考核对象:局机关各科室站中心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等(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二)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三)新调入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鉴定,无重大问题者,当年可定位合格等次;借用人员由借用单位负责考核。

       (四)年内病假(因公致伤、精神病和癌症患者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因私出国、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五)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参加考核及评定考核等次。

       三、考核机构

       市局成立市直林业系统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党组书记、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人事科,成员由人事科、监察室、机关党委有关人员组成,人事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考核程序和内容

       (一)考核程序。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局分管领导对分管科长的综合评价、科长对本科室成员的综合评价以及大会民主测评情况,参照平时考核、全年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工作人员考核等次。

       (二)优秀比例的控制。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确定30%左右的"优秀"比例奖励正科实职以下干部。"优秀"等次名额以人社局奖励科审批核定为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1.作风散漫,行为不当被上级部门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3.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4.因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被市局作风建设领导小组查实,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5.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6.应参加脱岗培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或参加培训补考不合格的;

       7.拒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

       8.犯有其它严重问题和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以其当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为标准,计发一次性奖金。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大会通报表扬,并奖励800元奖金。对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在当年给予记三等功一次,不受当年记三等功奖励的比例限制。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不得享受当年奖金;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年度"湘林杯"奖金分配与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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