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6-18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育林基金征缴工作,促进我市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的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对我市育林基金计征基价作了适当的调整。现就调整后的计征基价及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林木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文规定的计征基价或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10%向林业部门缴纳育林基金。
进口林木产品凭进口报关单等有效证明免征育林基金;从外地购进的林木产品,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育林基金缴款凭证的,应按照我市计征标准补征。外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偷漏、拒交育林基金的由林业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依法处理。
二、我市育林基金具体征收范围包括:
(二) 竹材(包括毛竹、篙竹。)。
(三) 木材、竹材直接用于加工而还未交纳育林基金的木竹制成品、半成品。
(四) 采挖移植林地内胸径5㎝(含)以上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
三、凡林业部门查处的或以林业部门为主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依法没收或强制收缴的木材变价款,仍按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育林基金收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标准和擅自降低标准计征育林基金,对不履行征收职责,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侵占、截留、挪用、隐瞒育林基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16年4月30日止。